(2014)泰山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其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强,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东田,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超,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元、财产保全费900元,由原告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韩 晔人民陪审员 于广君人民陪审员 杨承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