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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顺清、吕景爱等与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清,吕景爱,马瑞敏,张某1,张某2,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卜令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张顺清,男,194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吕景爱,女,194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瑞敏,女,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张某1,男200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法定代理人马瑞敏(张某1之母)。原告张某2,男,201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马瑞敏(张某2之母)。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人民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涛,任总经理。被告卜令超,男,成年,汉族,内黄县城关镇碾头村村民。现于濮阳看守所羁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清等五人诉被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卜令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清等五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清等五人对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卜令超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改英审 判 员  曹欢庆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