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柯某与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别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柯某。被告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别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欠款问题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李双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