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华加瑞达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加瑞达环保制品有限公司,陈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新疆华加瑞达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鸿燕,新疆华加瑞达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华加瑞达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均不服乌高(新)劳仲(2014)第747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因原告新疆华加瑞达环保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需与被告陈建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华加瑞达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华加瑞达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退还原告新疆华加瑞达环保制品有限公司5元。审判员 热孜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姝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