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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成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房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民初字第32号原告房某,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杨某,女,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谭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