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成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房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民初字第32号原告房某,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杨某,女,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谭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