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审民初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希堂与付文章、孙桂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希堂,付文章,孙桂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审民初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张希堂,男。原审被告:付文章,男。原审被告:孙桂春,女。原审原告张希堂与原审被告付文章、孙桂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庄立二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张希堂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张希堂撤诉。二、撤销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审原告张希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荣祥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董世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曲丽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