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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德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荣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荣,林心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437-1号原告刘德俊。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国荣,成年。被告林心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俊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荣、林心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荣、林心林银行存款137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荣、林心林的银行存款137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国红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