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泰与被执行人莱州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取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云景山庄酒店,孙鲁川,莱州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曲伟利,武晓晴,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泰,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云景山庄酒店。负责人:王建美,经理。被执行人:孙鲁川,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鞠中宝,经理。被执行人:曲伟利,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武晓晴,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文。被执行人:孙伟,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国泰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云景山庄酒店、孙鲁川、莱州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曲伟利、武晓晴、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国泰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云景山庄酒店、孙鲁川、莱州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曲伟利、武晓晴、孙伟未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有在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的到期债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莱州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的到期债权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