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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952号原告张×1,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张×2,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诉被告张×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鑫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