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史辉与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辉。委托代理人周淑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薛云波,职务队长。委托代理人董崟,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史辉与被申请人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前由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2)青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判后,史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绥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史辉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法院作出(2014)黑行监字第56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史辉的委托代理人周淑范,被申请人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代理人董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2)青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3)绥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玉娟代理审判员 于成林代理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董慧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