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程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井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代理人:向金华,该公司人事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丽。上诉人深圳市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悦酒店公司)与被上诉人程丽因追索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万悦酒店公司与程丽之间已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二审中,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万悦酒店公司应否向程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万悦酒店公司上诉主张程丽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酒店管理带来了混乱,损害了酒店利益,并提交了五份《督查处理单》、《员工手册》等予以证实,因此,万悦酒店公司与程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应支付任何赔偿金,故一审认定是错误的。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举证。本案中,万悦酒店公司提交的五份《督查处理单》,其中2014年6月13日《督查处理单》上有程丽的签名,但该份《督查处理单》上的处理意见内容为“……发现前厅部在处理客户账务问题时,没有严格按照酒店的账务管理规定进行操作,遇到问题没有及时的沟通请示和解决,导致酒店账款没有及时转入后台,以及账务风险隐患的存在,违反了酒店管理规定,给予前厅部经理程丽最后警告处理。……”程丽确认该《督查处理单》上的签名,并称已被罚款200元,但对内容不确认。另外四份《督查处理单》均没有程丽的签名,程丽对此亦不认可。因此,万悦酒店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程丽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万悦酒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未经工会备案审查程序,故万悦酒店公司解除其与程丽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万悦酒店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