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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玉琴与霍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琴,霍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977-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琴。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蕊。被执行人霍翠兰。关于李玉琴申请执行霍翠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霍翠兰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赔偿款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霍翠兰与张建海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张建海名下位于中原区华山路南9号华淮小区31号楼4单元56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101027456)。2014年9月12日,申请人李玉琴与张建海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2月6日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李玉琴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建海名下位于中原区华山路南9号华淮小区31号楼4单元5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10102745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群岭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