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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吴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英德市(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自报)。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莉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居住的南岸路南源街仁慈里21号门口开设“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点,接受他人的投注进行赌博。累计参赌人数20余人,累计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2014年10月30日民警在上址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现金人民币1200元、投注单据64张及作案工具手机一台。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居住的南岸路南源街仁慈里21号门口开设“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点,接受他人的投注进行赌博,累计参赌人数20余人。2014年10月30日民警在上址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现金1200元、投注单据64张等物。上述事实,有缴获的赌资、投注单据(均已拍照存档),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广东省暂时扣押财物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证人胡某、许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吴某照片的笔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燕娜陈仁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