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贾金亮与李新福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金亮,李新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贾金亮,男,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李新福,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宋学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