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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5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秀芝与宋桂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芝,宋桂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400号原告马秀芝,女,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波涛,男,汉族,系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桂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12号甲4层。负责人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马秀芝与被告宋桂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芝撤回对被告宋桂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泮晓朋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