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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行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聚贤好幸福超市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聚贤好幸福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行审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曹禄生,局长。被执行人聚贤好幸福超市。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罚第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罚第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罚第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罚第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志臣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