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092-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任晓丽、舒学英、彭兴利、蒋润康与赵静、陈健其他合同纠纷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晓丽,舒学英,彭兴利,蒋润康,赵静,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092-1095号申请执行人任晓丽,女。申请执行人舒学英,女。申请执行人彭兴利,女。申请执行人蒋润康,男。被执行人赵静,女。被执行人陈健,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第1728、1730、1729、17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赵静、陈健未能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被执行人陈健在银行的存款95828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