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湄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胡开林申请执行遵义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开林,遵义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胡开林。委托代理人胡开兴,系胡开林之弟。被执行人遵义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正刚,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开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湄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熊贻华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星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