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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任佳佳与任士桂、陈代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130号原告:任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理人:任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任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唐尚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丙,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任某丙、陈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任某甲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