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世坤申请执行赵昌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坤,赵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坤,男,生于1964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赵昌勇,男,生于1966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陈世坤申请执行赵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陈世坤的债权受偿数额为9160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91600.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昌勇于2015年3月30日前将加工厂转让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世坤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26号〈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