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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勇,男,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曹红霞审判员  蒋 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