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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创兴化工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卓鑫精细化学有限公司、广州臻明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郭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东创兴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卓鑫精细化学有限公司,广州臻明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郭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创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毛织贸易中心B3-009、B3-010、B3-011号。法定代表人刘钊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卓鑫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朱村街广汕公路(即市农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建明。被执行人广州臻明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群星北路31号1栋首层119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明。被执行人郭建明,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创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卓鑫精细化学有限公司、广州臻明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郭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调确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3日,东莞市东创兴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17939.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315419.5元。对余下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执行,并自愿交纳了本案的执行费466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调确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堂      辉审 判 员 黄      利      仁代理审判员 邹论仁4费行和解协议,司,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碧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