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余有栋与蒋兴军、王忠先、第三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有栋,蒋兴军,王忠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362-1号原告:余有栋,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蒋兴军,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王忠先,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有栋与被告蒋兴军、王忠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有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蒋兴军、王忠先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原告余有栋的担保人黄存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有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余有栋担保人黄存德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号4幢2-203室的房产手续(房产证编号:乌房权证乌市水区字第003404**号);二、查封、冻结被告蒋兴军、王忠先价值1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