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闸支行与笪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闸支行,笪发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闸支行。负责人:戴道明,该支行行长。被告:笪发春,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闸支行诉被告张加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闸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笪发春承担。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满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