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一案,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减半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王迎芳审判员 毕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