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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波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18号罪犯陈波,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余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波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鲍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