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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宋庆彬与张武志、王玉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彬,张武志,王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401-1号原告:宋庆彬。被告:张武志。被告:王玉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庆彬与被告张武志、王玉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庆彬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武志、王玉环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武志、王玉环名下汽车:冀T×××××、冀T×××××、冀T×××××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