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阮建军、裴学君与裴学君﹙曾用名裴学军﹚、孙春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军,裴学君,孙春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阮建军。被告裴学君(曾用名裴学军)。被告孙春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建军诉被告裴学君、孙春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建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阮建军负担。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应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