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0954号-2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陆区镀锌厂、钱文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陆区镀锌厂,钱文英,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志勇,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徐正良,储红燕,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许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0954号-2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陆区镀锌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北路**号。投资人钱文英,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敏栋,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文英。委托代理人杨敏栋,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上马墩路152号-1。法定代表人顾德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德高、冯志雄,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陆志勇。原审被告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胡埭路。法定代表人徐正良,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徐正良。原审被告储红燕。原审被告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村。法定代表人是荣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许国平。上诉人无锡市陆区镀锌厂、钱文英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陆志勇、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徐正良、储红燕、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商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陆区镀锌厂、钱文英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锡市陆区镀锌厂、钱文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无锡市陆区镀锌厂、钱文英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220元减半收取25110元,由上诉人无锡市陆区镀锌厂、钱文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潘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