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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93号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明。被告:张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