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秦民强与吴宝申、王二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民强,吴宝申,王二乾,周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73-3号原告秦民强,住定州市。被告吴宝申,住定州市。被告王二乾,住定州市。被告周军波,住定州市。原告秦民强与被告吴宝申、王二乾、周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民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秦民强负担。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刘凤嫣人民陪审员 卢庆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