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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世安与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安,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郭世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昌勇,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草堂镇大坪村7社,注册号50023600000392。法定代表人王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安与被告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世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世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世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樊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海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