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5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玉芬与郭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芬,郭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5036号原告:杨玉芬,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委托代理人:谢雷,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伟,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杨玉芬与被告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前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亚州、人民陪审员张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芬的委托代理人谢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伟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芬诉称:原告系三台县通利商行个体工商户业主,在三台县凤凰山市场经营五金交电及民用建材,系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三台的特约经销商,因被告承建了位于三台县潼川镇谭天巷安置房工程,从原告处购买了建筑材料,2013年12月25日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79000元,并约定在8个月内付清,现该笔货款付款期限已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来院,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货款7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郭伟因承包工程在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2013年12月25日,被告郭伟向原告杨玉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杨玉芬货款79000元正(柒万玖仟元正)。2013年12月25日前所有票据做废。郭伟在8个月之内还清。欠款人:郭伟。落款:2013.12.25。欠款到期后原告催收未果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付货款790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人证言及委托代理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郭伟购买原告杨玉芬的建筑材料并出具欠条欠款属实,郭伟应向杨玉芬支付所欠货款。故对原告杨玉芬要求被告郭伟支付所欠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杨玉芬支付货款7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6元,由郭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前锋代理审判员 许亚州人民陪审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