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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