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凉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凉刑初字第587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生,湖北省南漳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9月3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凉州区公安局逮捕,2014年11月20日被凉州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检刑诉字(2014)第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承包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1号、4号、5号矿井期间,累计拖欠农民工赵某某等5人的劳动报酬共计163463元,其中拖欠赵某某工资60000元、张某某工资60000元、胡某某工资25000元、魏某某工资9863元、万某某工资8600元,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1日向李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9月5日前支付务工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支付上述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导致拖欠工资民工赵某某、魏某某、张某某三人于2014年9月25日酒后到凉州区公安局索要工资,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家属积极筹款支付务工人员赵某某、张某某、魏某某、胡某某4人所拖欠的工资154863元。因无法联系民工万某某,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将所拖欠其劳动报酬8600元交纳本院。上述事实由劳动监察投诉书、劳动工资确认表、证人证言、凉州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被告人供述、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仍不支付民工工资,引发民工集体上访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支付了拖欠民工的全部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宗武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生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田志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