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云润平申请王明珍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润平,王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61号申请人云润平,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申请人王明珍,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系陕KMZ5**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申请人云润平与被申请人王明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明珍驾驶的陕KMZ5**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8万元)。并由郄云飞提供了其所有的陕K301**号大众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201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王明珍驾驶陕KMZ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乔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乔万路42KM+100M处与相向行驶的云引平驾驶陕KZ10**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乘车人云润平受伤。后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王明珍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云引平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云润平无责任。肇事后申请人经神木县开发医院诊断为:脑部、腿部受伤,因被申请人在肇事后未予赔偿,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云润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明珍驾驶的陕KMZ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停放于神木县公安局高家堡交警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