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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荆州市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天保、熊同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天保,熊同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荆州市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松柏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席先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登富,荆州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琼芳,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银湖科技产业园特16号。法定代表人:张夏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祖祥,该公司经理。被告:熊天保。被告:熊同启。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天保、熊同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熊同启、熊天保向其共支付工程款210万元,被告湖北中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熊同启、熊天保支付190万元,三被告已向原告给付完工程款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荆州市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6050元,减半收取为18025元,由原告荆州市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燕审判员 余泽敏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迎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