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肖瑜与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瑜,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肖瑜,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孙莉,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彬,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三路***号*楼**号。申请人肖瑜与被申请人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1030元,退还申请人。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亭-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