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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夏新文,安化县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付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某某以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谌宇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