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9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