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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9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