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山东鲁铭高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铭高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铭高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博修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慎文,系山东鲁铭高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平楼村22号。被执行人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铭高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6281.8元并发还申请人,执行费1644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