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满红与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红,宋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775号原告张满红,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宋凤云,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张满红与被告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赵旭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满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凤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张满红起诉称:张满红于2013年10月11日借款于宋凤云30万元,借期壹个月;后又于2013年11月14日再次借款于宋凤云6万元,借期15天。因宋凤云至今未还,张满红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宋凤云返还借款36万元。原告张满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证据一、2013年10月11日《借据》及汇款凭证,证明张满红向宋凤云提供借款30万元;证据二、2013年11月14日《借据》及汇款凭证,证明张满红向宋凤云提供借款6万元;证据三、2013年12月4日《承诺书》,证明宋凤云认可借款36万元。被告宋凤云未到庭应诉,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和提交证据材料。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张满红与宋凤云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11日,张满红以汇款形式向宋凤云提供借款30万元,宋凤云出具《借据》一张,承诺借期1个月,到期全额归还。2013年11月14日,张满红再次以汇款形式向宋凤云提供借款6万元,宋凤云出具《借据》一张,承诺借期15天,到期一并归还。2013年12月4日,宋凤云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本人向张满红借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借期为壹个月,但因一些不可预知的原因,已超过归还期限,经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张满红同意,借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全部归还,并适当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偿。落款处注明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外红居街远见名苑12号楼3门1102室。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满红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张满红持宋凤云书写的2张《借据》及《承诺书》起诉来院,上述证据中显示了借款人为宋凤云、出借人为张满红以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内容,满足了借贷关系中的必要条件,同时有汇款凭证为据证明履行了出借义务,因此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宋凤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现还款期限届满,故张满红要求宋凤云偿还借款36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满红借款三十六万元。如果被告宋凤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宋凤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赵旭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