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立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真生与张明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真生,张明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立保字第6-2号申请人赵真生。被申请人张明聪。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湛坡法立保字第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明聪提供其存于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调信用社的50000元存款作反担保,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明聪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GWZ8**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明聪所有的存于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调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审 判 长 符康富审 判 员 李 毅代理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