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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李哇诉马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李哇,马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宕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马李哇,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八力乡上八力村四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76********。被告马刘平,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系宕昌县八力乡人民政府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6********。本���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李哇诉被告马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祁玉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李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刘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李哇诉称:2013年农历3月3日,被告马刘平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利息每月1000元,由莫俊辉作为担保人,被告马刘平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马刘平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马刘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对借款利息及被告莫俊辉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放弃。被告马刘平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3月3日,被告马刘平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利息每月1000元,由莫俊辉作为担保人,被告马刘平亲笔出具借条���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刘平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马刘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对借款利息及被告莫俊辉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放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据1份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刘平向原告马李哇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该借款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8个月,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按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属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许可。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借款担保人莫俊辉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关于保证人责任免除的规定,且属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马刘平偿还原告马李哇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马刘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祁玉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