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宏与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2391号原告陈宏,男,1960年9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组织机构代码A0286141-3。负责人张保山,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克青,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原告陈宏与被告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琬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被告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克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陈宏起诉称:被告为修建本村马路自2010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陆续向原告购买水泥,期间给付原告50000元,余款303429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水泥款3034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但现在村里没有钱。经审理查明: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为修建本村马路自2010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陆续向陈宏购买了价值353429元的水泥,期间给付50000元。2014年7月1日陈宏到村委会索要拖欠的水泥款,村委会给其出具了涉诉的欠条,欠条载明:“今欠陈宏水泥款计:274062元.74980元.4387元.减支5万.合计欠陈宏水泥款:叁拾万零叁仟肆佰贰拾玖元.前礼务建筑队.2014.7.1。”欠条上的所有字迹都是村委会的会计张克森写的,村委会书记张保山在欠条上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欠条落款处的前礼务建筑队是被告前礼务村委会组建的。余款303429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宏提供的欠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宏与被告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陈宏货款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宏要求被告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陈宏水泥款三十万零三千四百二十九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二十六元,由被告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琬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