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薛淑艳诉被告魏艳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淑艳,魏艳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薛淑艳,女,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魏艳辉,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淑艳诉被告魏艳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