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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冯占线诉任四平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占线,任四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冯占线,男,1969年8月20日生,住沁阳市。被告任四平,男,1977年11月15日生,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占线诉被告任四平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占线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占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占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占线负担。审判员 聂肖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姣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