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严长贵与邱小根、纪阿生、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赵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长贵,邱小根,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纪阿生,赵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14-2号原告:严长贵,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小根,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法定代表人:邱小根,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舒文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恒,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阿生,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赵渊,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长贵与被告邱小根、纪阿生、湖州天瑞双能���汽车有限公司、赵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长贵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纪阿生、赵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长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长贵撤回对被告纪阿生、赵渊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