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林与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林,男,1974年8月4日出身,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江西省湖口县。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法定代表人。被告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与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林以其主张寻求与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自愿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0元,由原告李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