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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乃山与孔正、张永清欠款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八执字第00040号孔正:本院做出的(2014)八民一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乃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百度“”